个人所得税从分类上来说,主要分为6大模块 :
工资、薪金所得(3%-45%的税率)
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(5%-35%的税率)
劳务报酬所得(20%-40%的税率)
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(20%税率)
偶然所得(20%税率)
其他所得(20%税率)
高管作为企业的员工,签订的劳动合同,那么,需要缴纳的就是个人薪金所得税(3%-45%),一旦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达到45%的级数,那么就需要按照45%纳个税了。像邓泽平年薪1500万的,毫无疑问是45%的税率。像有限公司的股东,在分红的时候,需要按照红利所得20%的税率纳税,之后才能将钱拿到手;像个人独资企业缴纳的就是个人经营所得税(5%-35%)。
上面三种情况,若是按照税率正常纳税,纳税人肯定心痛。但是现在总部经济招商特别盛行,尤其是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(核定征收的意思言简意赅就是税局认为你企业利润不能算准确,干脆就按收入的一个利润率)。
举例如下一:某科技有限公司,全年需纳税的利润额400万,这时需要缴纳100万(400万*25%)的企业所得税,60万(300万*20%)的分红税。
假设这家科技公司在税收洼地成立了一家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,用个独企业对外业务,这400万在个独企业进行纳税:
个税:400万/(1+3%)*10%*30%-4.05万≈7.6万
增值税:400万/(1+3%)*3%≈11.65万
附加税:400万/(1+3%)*0.18%≈0.7万
综合19.95万。再加上增值税的部分奖励1.4万,实际上纳税18.55万左右。
举例如下二:某企业高管钟小姐,年薪360万元,换算成月薪30万如果按照工资所得计算个税(不考虑社保等条件,粗略计算)。
年应交个税:【(30万-0.5万)*12】*45%-18.192万=141.108万元
假设,钟小姐觉得个税太高了,在税收洼地成立了一家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,改变了与原公司的劳动关系,进行企业间的业务合作,签订相关的服务合同。这时,钟小姐360万在个独企业纳税:
增值税: 360万/ (1+3%) *3%≈10.49万
附加税: 10.49万* 0.18% ≈0.63万
个人所得税: 360万/(1+3%)*10%*30%-4.05万≈6.44万
综合17.56万,再加上增值税的部分奖励1.26万,实际上纳税16.3万左右
最后,像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,按照5%-35%计算,个税也是非常高的,不如按照核定征收缴纳个人所得税,查账征收100万纳税27万,而核定征收只需要纳税0.9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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